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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5日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京房食药安办〔2017〕20号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京食药安办201732号)文件,为切实保障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房山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房山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重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将本次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周密部署排查计划,加强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间的密切合作,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照时间节点严格予以落实。

二、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展销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收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履行职责,并对乡镇街道做好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或其他物质)、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有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展销会、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中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相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局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重点部位

该专项的整治及监控重点部位为:

(1? 辖区内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 第三方网络经营服务平台;

(3? 集贸市场、展销会、社区推销点、宾馆保健培训会;

(4? 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经营行为;

(5? 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户外广告、店堂广告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五、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就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议事、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等事项,密切沟通配合全力保障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构建起“属地负责、部门履职、全程联动、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工作体制,切实运转“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有效保障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有序的开展。

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集中整治,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验检验。

公安部门:要应用情报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深挖案件线索,加强行刑衔接,从严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涉嫌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广电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发布的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维护广电消费者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及联系科室信息在8月25日前上报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信息报送制度。2017年9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含投诉举报数据、典型案例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投诉举报奖励、排查情况)报送至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0日前将整体工作总结,(含投诉举报数据、典型案例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投诉举报奖励、排查情况)报送至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议考核。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到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4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考核。

联 系 人:杨东明

联系电话:89352996

邮 箱:shipinban@126.com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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