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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56关于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0日

 

 

28365356文件

 

 

京房食药监保化〔2017〕1号

 

 

28365356关于

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食药所,稽查大队:

为整顿和规范辖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遵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保化〔2017〕5号)统一部署,结合房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8365356

           2017年7月19日

28365356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辖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秩序,排查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安全示范区”化妆品良好消费环境,遵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保化〔2017〕5号)统一部署,区局将在辖区美容美发行业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创建“安全示范区”为统领,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营造化妆品良好消费环境,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规标识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化妆品经营规范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辖区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

整治重点:以主要繁华商业街区、大型社区周边、人口聚居区内等社会面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有举报投诉的以及在监督检查或抽检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染发、烫发、护发等发用类及祛斑、防晒、美白、祛皱等护肤类为重点检查品种。

通过专项整治,在美容美发行业内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三、责任分工

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大队和各食药所以及办公室、法制科和监察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科,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方案,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培训及动员会议,印发《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负责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查、样品抽检、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指导各食药所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信息统计、汇总、上报等;

稽查大队负责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重大案件调查处理;

各食药所负责本辖区美容美发机构的调查摸底,下发《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上报调查情况,建立企业台账,开展对本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新闻的宣传和保障工作;

法制科负责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指导,案件审核工作;

监察科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工作,督导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避免信息漏报、瞒报、迟报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发生。

四、工作内容

(一)检查索证索票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一是检查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的合法性,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通过省级备案。二是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供货单位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索证是否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是否按产品批次索取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三是检查是否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标签标识情况。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严格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是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三)整治涉嫌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证明和宣称有祛斑、美白、烫染发、美乳等特殊功效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以及进口产品未取得批件的;整治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计划动员阶段(2017年7月至8月)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动员。结合日常监管台账,明确辖区内检查对象及重点检查单位区域分布,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做到靶向性强、实效性高。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至9月)

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填写《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发放《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见附件3),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并建立健全美容美发机构档案。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

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要结合摸底调查、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样等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美容美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结合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全面整治美容美发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要按要求制作监督检查笔录,发现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此次整治行动作为创建“安全示范区”的一项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查案件。要按照“四个最严”的标准,严格落实专项整治的要求,加大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化妆品宣传医用医疗行为,对提供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追踪溯源,坚决予以严惩。

要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非法医疗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卫生计生部门处理。

(三)标本兼治。在开展集中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引导企业积极自查整改,指导和帮促企业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化妆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

要着重发现和选取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知名度较高、守法意识较强且能够自觉依法经营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单位,打造一批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辖区美容美发单位自觉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四)加强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科、所、队在发现重大、疑难案件是要及时沟通;

稽查大队和各食药所应于2017年11月3日前将本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汇总表》(见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后通过RTX报至保化科。

附件:1.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

2.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3.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

(联 系 人:弥蒙,联系电话:61350399)

附件1

美容美发机构基本情况表

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

联系电话:     

2、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人;

管理人员数     人。

3、经营产品类别

(1)普通化妆品:

发用类  种;护肤类  种;美容修饰类  种;

(2)香水类  种。

(3)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  种;染发类  种;烫发类  种;

脱毛类  种;美乳类  种;健美类  种;

除臭类  种;祛斑类  种;防晒类  种。

4、营业状态

正常营业□     间断营业□     息业□ 


附件2

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核对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资质证照复印件;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

3.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4.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应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核对化妆品标签:

进货查验时应核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五、应建立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

应建立完善的购销台帐,记录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六、禁止经营使用以下产品:

未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套用、冒充文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附件3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1

辖区美容美发单位数

 

2

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数

家次

 

3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4

检查化妆品产品

盒(瓶)

 

5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

盒(瓶)

 

6

发现经营使用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单位数

 

7

查扣(封)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数量

盒(瓶)

 

8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9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10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28365356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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