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京房)食药监药罚〔2017〕170573号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尤家坟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尤家坟村卫生室
1101110246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李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新《药品管理法修订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动履行
房山区食药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