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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6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编号:38-2-06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企业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核实企业是否有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 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受理。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注销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9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填写《审批流程表(一)》;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七、送达

  标准:

  1.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2.送达窗口人员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下部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的签字,注明日期;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 交申请人,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行政许可受理单位:28365356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B座二层社会发展厅)

  咨询电话:010-8131287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1:30;下午13:30到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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